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记者21日从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获悉,从下月1日起,福州市职工医疗保险(含生育保险、长期护理保险)的缴费基数上下限作出调整。
在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(含生育保险、长期护理保险)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4212元,最高不超过21060元。
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(含长期护理保险),月缴费基数为4212元。其中,职工医疗保险费按10%的费率缴纳,月缴费金额为421.2元;长期护理保险费参照用人单位职工按0.25%的比例缴纳,由单位缴纳部分从其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中划拨,由个人负担部分0.125%比例缴纳,个人月缴费金额从个人账户余额中代扣代缴。
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参保人员,若达不到规定的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,月补缴基数为4212元,按10%的费率补缴职工医疗保险费,月补缴金额为421.2元。
职工医保中断补缴的,统一按4212元为基数补缴职工医保、生育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。若补缴基数低于参保人所在用人单位工资的,用人单位应自行申请差额补缴申报。(记者 李晖)
来源:福州晚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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