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:①商品房买卖合同;②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。
2、其中,购买浙江省内的商品房,客户可提供一般付款收据(有开发商盖章)或发票(2016年5月1日后为增值税发票)提取公积金。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3、购买浙江省外的商品房,客户可提供有地税监制章的收据或发票(2016年5月1日后为增值税发票)提取公积金,如客户无法提供有地税监制章的收据,只能提供一般付款收据(有开发商盖章)的,由受理网点的业务主管进行核实。
4、2、购买二手房(存量房)的:①房屋转让合同;②契税完税凭证。
5、3、购买公有住房的:①公有住房出售协议;②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。
6、4、回迁(扩面)住房的:①回迁(扩面)协议;②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: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一般应由职工本人办理,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。
7、2、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,须按以下要求分别提供身份证明资料:①委托缴存单位代理人办理的,单位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。
8、②委托配偶、父母、子女代为办理的,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、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、有效关系证明(如结婚证、同一住址的户口簿或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)原件及复印件。
9、③委托其他人办理的,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、委托提取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。
10、3、职工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以及还贷的,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,其配偶、父母、子女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,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及结婚证或户口簿等有效的关系证明。
11、扩展资料提取条件: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。
12、(一)购买自住住房的,提供购房合同、协议或者其他证明;(二)购买自住住房的,提供建设、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;(三)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的,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;(四)退休的,提供退休证明;(五)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,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;(六)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,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,提供未就业证明;(七)出境定居的,提供出境定居证明;(八)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,提供迁移证明;(九)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,提供购房贷款合同;(十)支付房租的,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;(十一)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,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;(十二)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。
13、参考资料:公积金提取_百度百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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